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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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慎反成非法拘禁
永法

  本报讯 永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科科长叶某以及该局桥头管理所所长徐某,因一时求功执法不慎,日前被法院认定犯了非法拘禁罪。
  去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永嘉县烟草专卖局桥头烟草专卖管理所接到“有人利用假冒卷烟调包盗窃真品卷烟”的举报,徐某便带领工作人员前往稽查。在桥头镇前庄村,徐某等人查获了正在用假冒卷烟实施调包盗窃真品卷烟的陈某等3人。
  徐某等人将3人带到所里,并向时任县局专卖监督科科长的叶某汇报。当天,叶某组织抽调有关人员10余人前往桥头,会同桥头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办案。
  第二天,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了一起与陈某等人的调包盗窃有关联的案件,市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处处长朱某便口头要求永嘉方面将查获的案件移送并案处理,但未指示具体的移送时间。
  于是,叶某决定将涉案的3人留所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叶、徐组织人员限制他们人身自由、进行多次讯问,并带到温州市区、瑞安、永嘉等地落实现场等。
  同年10月25日,永嘉方面根据市烟草专卖局要求,将陈某等3人移交给温州方面,次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5月23日,陈某等3人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但是,陈某关押在鹿城区看守所时有了受伤记录,上面载明:陈某自述右大腿外伤3天余,在外面受伤。检查,右大腿可见肿胀,压痛,无骨折,活动无障碍。今年7月6日,叶某和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和徐某在组织指挥工作人员稽查烟草专卖市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叶某、徐某能投案自首,而且其实施拘禁他人的目的是为了调查取证,情节较轻。据此,永嘉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叶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